婚姻
当事人依法持有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者,依法享有对其个人
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权。但是如遇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临现场查阅的情况,当事人可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信,约定
由他人代理完成此项工作,且此类委托书必须由经过公正的机构进行公证认定。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在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时,通常应该以原始婚姻
登记机关为首要选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