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量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这是最稳妥的方式,能确保证据被正常采纳,避免后续因逾期产生的风险。
(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开庭时提交需向法院说明具体的客观原因,如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尚未形成或无法获取等,由法院判断是否采纳。
(三)若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会采纳该证据,此时开庭时可以提交。
(四)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还可能对提交人予以训诫或罚款,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