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其投入的资金占据了全部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手中拥有的股票数目占据了
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那些股东。此外,也包括尽管投入的资金或握有的股票数量尚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但由于其所持有的投票权已经足够对于股东会议以及全体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力的股东。至于所谓的
实际控制人乃是指的是那些并非隶属公司股东身份,然而却能通过投资关系、契约合约或其他特别的安排来实际操控和指挥公司运营行动的人士。实践中,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四点明显区别:
首先,实际控制人多为自然人,但控股股东既可以由自然人组成,亦可由
法人机构占据;
其次,实际控制人并未直接参与被控制企业的资本运作,换言之,他/她可以不属于被控制企业的股东范畴;然而,控股股东必然是该企业的正式股东;再者,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股东,但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投资关系、契约合同或其它独特的安排,得以实际控制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
最后,
实控人和控股股东最显著的不同在于:控股股东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则未必,二者之间始终有本质上的差异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