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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盈利才会侵犯著作权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营利为主要动机和最终目的无疑是侵犯版权的必不可少因素之一。在此情况下,若某人未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便擅自公开其作品;或者在无任何参与创作过程的前提下,为追求自身名望与利益,擅自在他人作品之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得以实施,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版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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