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婚后状态下,其父母为双方购
买房产所提供的资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原则上应被划归为对方拥有。
然而,如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之处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当事人们在缔结连理之始,若父母为双方法定房产购置提供了资金支持,应就
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若未对此作出明示或者存在模糊不清之情形,则此类房产可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在
离婚诉讼中需要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分割,如协议未能达成一致,将交由法院依职权行使裁判权,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
纠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