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民法法律体系中,
胁迫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胁迫这一行为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胁迫可能源于以将来可能发生的某种事件或事实为要件,这种事件或事实很有可能导致受胁迫者生命权、
财产权、
名誉权、自由权、声誉权等多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胁迫也可能是由于直接针对受制于人或他们的
近亲属实施
非法行为所产生的,例如威胁他们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和声誉权益等方面。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涉及到的合同本身是无效的,而且受胁迫者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
赔偿,卖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
侵权行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