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遇有无需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如今,检察机构已作出不
起诉裁决,此即为未需再追究刑事责任之具体表现,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作为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解除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