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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多次背书转让

关于汇票背书的转让规范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持票人无法对附注有“不得转让”明确表述的汇票进行背书转让;

其次,持有已经遭到拒付或者超过申请支付期限的汇票也无法进行背书转让。具体内容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款明文规定,持票人有权依照自己意愿将其汇票权益转让给其他人士,亦可授权其他人行使部分汇票权益。
然而,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无法进行转让活动。同时,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已被拒绝承兑、已被拒绝付款或超过申请支付期限的汇票,严禁进行背书转让;若已有背书转让行为发生,则背书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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