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行为中,向
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责任通常为在
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时期偿还
债务时,代其履行清偿义务。关于此种责任的确切范围,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把握。若
担保人为借款事项提供了“
保证”形式的担保,并预先设定明确的连带清偿责任条款,那么这种情况可被视为“
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情形下,当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归
还贷款本息时,
出借人有权选择行使权利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款项,或者要求提供担保的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