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户籍迁出之后,仍然存在着将户籍
迁回原有所在地的可能性。前提是,相关
当事人必须满足其原来
户籍所在地关于户籍准予迁入的政策规定。
同时,如果原户籍所在的集体以及户主均对其返回表示赞成和接纳,那么申请人也需具备齐全且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及资料,才能够顺利地回到原籍地进行落户操作。以下便是所需提交的各类资料:
首先,必备的基础证件包括:当事人的户口簿及其
身份证的原始件、迁出地的集体开具的确认批准其户口迁出的证明、即将迁入的新
户口所在地的集体以及户主签署的确认同意接受其加入的证明。
其次,其他必要的证件及档案资料包括:由当事人亲自书写的
迁户口请求书、购
买房屋以便获得户籍迁入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提交以上所有文件及资料后,当事人需前往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处进行登记,申请领取
户口迁移证并完成注销原户籍所在地的常驻居民户口之手续。随后,他们必须再赶赴即将迁入的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处
递交落户申请。该地的相关部门在经过严格的审核后,若审核结果为可迁入,则将批准实施户口迁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