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支付
购房款项时,是有资格提
取公积金的。而在此类事件发生之际,申请者可以从
公积金账户中取
出资金用于以下几种用途:
1、对于拥有所有权的私人居住用房进行购买、建设、改造以及翻新;
2、在达到规定的离休、
退休标准,或是正式退休后;
3、因严重丧失劳动力且劳动合约被解除;
4、户口迁出本地城市,或者前往境外定居;
5、非本市籍职工离开本地时;
6、在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时,可用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进行抵扣。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