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回答您,是的。关于
抚养费的请求权,因其基于
当事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特性,因此它并不受到
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限制。
然而,这种情况却需要依赖于特定身份的持续存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由于这类特殊身份可能会保持一段时间,所以,我们不能认为这一请求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定是永久性的。换句话说,当
法律关系处于
存续期间,抚养费的请求权并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
存续期结束,那么就需要按照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了。例如,即便孩子在18岁之前的抚养费用
拖欠已经超出了法定的
诉讼期限长达三年以上,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被
抚养人对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然应该得到充分保障。而如果孩子在年满18周岁之后还在要求支付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就应该从他们失去被抚养地位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了。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延续到直至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为止。在这段时间里,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力是一种持续不断的权利,无需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因此,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共同不履行为未成年子女承担
抚养义务的,由于义务具有持续性,社会将赋予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这种权利不会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影响。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