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担保人,当其遭受
债务方
欺诈时,并不具备必须承担
担保责任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方采用诱导、迷惑等方式,使担保人误以为自己的
担保得到了允诺,这也不会对担保责任的履行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只要债权方并未通过任何手段恶意欺骗担保人,那么担保人依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此外,针对债务方在此过程中所实施的欺骗行为,作为受害者的担保人除了有权向债务方追索实际承担的所有担保责任外,还有权进一步向债务方向其提出
赔偿损失的请求。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