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严格规定为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应该确保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持续进行,不受任何干扰。一旦发现有
证据表明
犯罪嫌疑人并不应受到
刑事责任的追究,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同样地,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到,也需要及时解除这些措施。
最后,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第十七条
【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