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是指在未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授权或使用合法经营手段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即涉及到单位及个体的所有群体)进行资金集资的行为。此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其所进行的集资活动并未经过相关权威部门的依法审批手续;
其次,该类集资行为的实施往往借助于各种公开宣传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平台以及各类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
再次,集资方通常会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
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给予相应的投资回报;
最后,此类集资行为的对象往往是社会公众,也就是那些并不确定的投资者群体。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