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为您提供相关帮助。在涉及到
刑事犯罪事件时,我们需要明白这是由公共检察机构代表国家提
起诉讼的
公诉案件。此类案件的
诉讼权利并不属于受害者个人拥有,仅在公共检察机构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而未启动
诉讼程序时,受害者才有权进行补充
诉讼。
然而,须知被告方如能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
赔偿,则在
量刑方面仍有相当大的空间和灵活性。
根据规定,对于
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其受伤程度为
轻伤的
犯罪行为,依据
刑法判决其应负的
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冗期
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亦可考虑适用
缓刑。倘若受害者在审判阶段向法庭提出请求,或许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法官有权在考量各种因素后,适当且公正地决定是否给予被告方缓刑裁决。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