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产生的
子女抚养费用,通常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换句话说,未婚父母所承担的子女
抚养义务并不构成配偶对其经济上的贡献。
然而,对于已经步入婚姻生活并育有子女的夫妇而言,他们在婚姻关系存在时获得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财产,除了双方之间有特殊约定以外,都应该一律归类为
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