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司法解释项目中,“器械”被明确解释为具备一定杀伤力且可能导
致伤害后果产生的工具。而
寻衅滋事持械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
法规,可被解释为采取使用
凶器进行殴打、追逐、辱骂、恐吓等危险手段对他人进行侵犯的极端行为。该种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中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构成了
犯罪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
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四项: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二项: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