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答案。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统一组织与实施,或者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经过审批的用人计划独自进行组织实施。
此外,这些法规还对警务辅助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资格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曾经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遭受过
治安管理处罚、存在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人士,均不被允许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
被开除公职的。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
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
违法行为,被给予
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
治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