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
肇事罪这一领域,有一个独特的现象——
自首的存在。在肇事者被捕获之前,如若其能够主动向执法部门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如实陈述,便能构成自首的情节。实际上,无论面对何种
罪名,自首都是适用的。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嫌疑人,法律通常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即从轻或减轻
刑罚。所谓“
自动投案”,通常是指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察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亦或是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
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之时,主动将自身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