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
危险驾驶行为构成
犯罪的,将面临10天至14天的
刑事拘留处罚。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采取
逮捕措施,他们应在
拘留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若情况特殊,可延长至拘留期满后的第四个工作日提交。
3.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复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审查批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