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暴力犯罪辩护专题 > 绑架又抢劫定什么罪

绑架又抢劫定什么罪

1、在行为人实施了既进行了抢劫犯罪,又犯下了绑架罪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两种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将其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为达到自己不法敛财的目的,首先通过使用暴力手段、精神威胁或者其他违法方法强制性占有他人财产,继而利用被害人身处险境来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员提出勒索要求,如此便触犯了绑架罪及抢劫罪两个不同的罪名。此时,必须对其实施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加以惩戒,以此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新修订:2024-08-0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