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袭击警察这一行为属于普通的
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五日以上但不超过十日的
拘留处罚;
2.若情节较为严重,则需在上述基础上
加重处罚,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3.若该行为触犯了
妨碍公务罪,那么其一般的
拘留期限为14至37天不等。如果检察机关对此提出
公诉,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罚金等
刑事责任;
4.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5.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6.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7.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