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垄断协议的问题,即多个企业联合起来,通过联盟关系来操控某个市场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因素。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指在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的企业,可能会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从而压制其他竞争者。
第三类
垄断行为则是经营者集中,它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企业间的合并、
控股以及通过
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控制权。
最后一种垄断行为是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被称为行政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
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