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宜处理中,两个
当事人可以携带原来的户口本以及司法机构所裁定或者出具的调解决议书前往本地公安局派出所申请进行户口分割或者迁移手续。而本地公安局派出所将会根据
司法机关的裁决或是调解决定书,遵循户口分割与设立新户口的相关规定来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其中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交出原本的户口本,经过公安局派出所多次劝说仍然无果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调解决定书来办理户口分割或者迁移手续,并且在户口登记薄上详细记录户口分割的具体时间以及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