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滥用
伪造的公章并不必然构成
刑事犯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行为者在实施滥用伪造的公章的行动时,其行为仅被视为是一种
违法行径,应当负起相应的
行政责任。
然而,当行为者在制
造假公章之后又进行了实际的滥用,那么此时该行为便极有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
印章罪或者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相关
罪名,并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