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确定的
债权转让之后,实际上应当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并展开
执行程序,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若
债权人将其所有债权全部转让出去的话,那么他们与
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也将会因此而宣告终止,他们不再拥有对该债权的任何权利;
其次,作为
受让人,他们
继承了原债权人的权益,因而有权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由受让人提出
执行申请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