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
产权变更登记的
赠与房产,其所有权仍归赠与人所有。在此阶段,赠与人享有任意
撤销权,即无需任何理由便可取消赠与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依然有着
撤销赠与的法律权力。具体而言,当受赠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
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
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违反
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因受赠人的
违法行为导致赠与
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则赠与人的
继承者或
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在房产尚未
过户至受赠人名下之际,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无缘无故地改变主意。若赠与人信守承诺,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毫无疑问,受赠人将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拥有者。因此,在赠与房产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赠与人所有。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