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接收货物之后再进行销售,此举无疑被视为非法行径,原因在于这将会严重侵犯到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原来标识已有所更改的产品,从而对其真实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质量监控标准产生疑虑,最后也难以获得对产品之优劣特点的充分了解。鉴于以上缘由,私自撤去原有的进货商品标识并转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而且预计可能面临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