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拍照并不一定构成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然而,若拍摄对象坚持要求撤销照片,那么此项要求应予充分尊重与满足。如果在未经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将
当事人的照片公之于众,无论是在网络社区还是公众平台上,无论其动机是否涉及营利性,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均可视作对其
肖像权的严重侵害,这是一种非法的行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个人头像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被
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