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行政复议能够中止
行政处罚的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所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几种条件之一的即可暂停执行行政处罚:
首先是被申请人提出充足理由并经复议机构认可,认为有必要暂时停止执行的;
其次是复议机构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确实存在需要暂停执行的特殊情况;
再者就是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了暂停执行的申请,并且复议机构经过仔细审查后,认为该请求具有合理性,从而作出暂停执行的决定;
最后,如果法律
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需要暂停执行的情况,也可据此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