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不同公民
身份证明的需求,我国身份证的
有效期被细化为十年期、二十年期以及长期有效期三个
类别。
其中,“长期”一词在这里专用于描述公民自年满四十六周岁之后所获得的身份证类别的称谓。换句话说,当一位公民迈入四十六周岁这个年龄分界点并成功领取长期有效期身份证之后,他们在这段时间内将可以享受到身份证有效性的持续保障。
然而随着其生理年龄的持续增长,一旦跨越到新的年龄门槛,他们有可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身份证信息的更新或者重新申领,以确保其身份证明的有效性。
《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自愿申领,但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