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誓言所负之
债务若无法立即偿还,将可能导致
拘留长达十五日的境地。
首先需明确,负债不举固然构成民事纷争之一端,通常并不会对
行为人处以
刑事指控。
其次,若债权方向法庭提
起诉讼且获得
胜诉,倘若行为人在
诉讼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法履行义务,债权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实施。这样做,既符合
债权人的利益,又能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无可否认,无论环境如何艰难,债务都必须得到全面偿还。
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对于债务无法履行问题存在两种普遍情况,一为
无力偿还,二为有能力却故意拒不偿还。然而,法律对此类
纠纷仅做出了上述基本原则性的指引。实践过程中,对于无能力偿还的债务,还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内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应遵照相关规定,由债务主体分阶段偿还。另一类是永久无力偿还,此时便需要通过法庭对债务进行核查,以判决结果
强制执行,同时要评估行为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对应的分配执行原则为,行为人拥有何种
赃款,便赋予债权人相应份额。无力偿还并不等同于拒绝偿还债务,因此被告无罪,但仍有可能与对方
当事人协商分期付款方式,从而避免需要拘留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