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程序完成之后,
当事人仍有权利提
起诉讼。若当事人各方都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便可导致该协议即时生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仅需签署庭审笔录及调解协议,经由法院审查通过即可获得
法律效力。
然而,若调解书已然具备效力并已被裁决,当事人再次提起的
诉讼,则只能进行
申诉。而对于第三方所作出的非强制性的调解,若事后反悔且未能得到相应执行时,本人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由
仲裁机构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若事后产生违约情形,亦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或废除相关协议,或者明确表示该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前提条件是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来支撑自己的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