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
讼诉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您有义务亲自出席法庭审理环节,并根据所判定的责任负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倘若某些情况下必须到场的被告却无缘由地拒绝照会法庭、两次到达两次
逃逸的,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采取
拘传措施;而对于无需亲临现场的被告来说,即使经历过
传票连环催促,只要没有正当理由仍未到场,也只会面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后作出的
缺席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