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放假期间,关于子女的探视时间、确切时长以及探访方式等议题,当事双方均可自行协商并确立共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可由当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若有
监护人拒绝配合权利人合理行使探望权,法院仅能间接促使其合作,例如安排将孩子送往特定地点,交由另一方进行探望。如仍不受理及配合,法院尚无权力通过强制手段强制让被探望人前往某个目的地,只能依据监护人未能有效履行判决所涉及到的严重程度,酌情施加罚款、
拘留等惩罚性措施。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