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参与传销活动并通过招募下线而获取非法收益者,需
保证其
非法所得依法如数退还。若参与此类
违法行径后所获
违法所得金额超出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触犯刑法之事实,在此情况下,倘若
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全部归还,则可依照刑法原则得到相应程度上的减轻或
从轻处罚。
同时,刑法亦明确规定,在传销案件中,受害方的合法财产亦应予以退还。
《刑法》第六十四条
中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