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犯罪嫌疑人未被
羁押案件的
审查起诉问题上,对于
审查起诉期限应为一个月或最长一个半月的诠释,明显更为契合
刑事法律
法规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然而必须注意到,对于部分
证据搜集疑难度极高的案件,若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难以抉择是否
提起公诉,则应赋予其在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的期限内适当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权力,以
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评价两种不同诠释合理性的客观尺度便是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所需的实际工时。对分析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亦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通常非属特别复杂之列,无需过于长期的审查起诉期限。既然针对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可在一个半月之内完成,那么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达成同样处理结果便理所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