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产生途径各异。
首先,所述之诉
抗辩权乃为自然衍生之抗辩权;而后,
诉讼时效期满后所产生之
法律效力乃为义务人抗辩权。
(2)出发点及适用情景不尽相同。
其中,先诉抗辩权仅适应于存在前后期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关系之中。
至于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主要不适用于
债权请求权与
继承请求权这两种情况。
(3)先诉抗辩权是临时性的,若前期履约方已然履行其责任义务,那么之后期履约方便无法再以此种方式提出抗辩。
然而,诉讼时效却是永恒不变的,一旦
诉讼期限已过,便等同于失去
胜诉之权利。
(4)二者的具体运用时间亦有所区别。先诉抗辩权的实施时期主要位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反之,
诉讼时效抗辩权通常只能在时效
期限届满之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