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归属,需结合签约主体及公司后续行为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可依据不同情形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主张责任。
1.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也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身谋利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3.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3)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
合同相对人在与发起人签订合同时,可留存公司确认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选择主张责任的对象;公司成立后若发现发起人存在恶意签约行为,需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一)若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直接向该发起人主张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也可向公司主张责任。相对人需保留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证明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
(二)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但若公司能证明发起人系为自身利益签订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无需担责。相对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核实合同目的是否与公司设立相关,以证明自身善意。
(三)若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对人可选择向具备清偿能力的发起人主张全部责任,该发起人承担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若确认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义务,相对方也可请求公司担责。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方请求公司担责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若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该名义谋私利,且相对方非善意,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时,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论:
发起人设立公司时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需根据签约名义、公司是否成立及后续行为确定,相对人或债权人可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主张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上述规则明确了三种场景下的责任归属。一是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也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二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该名义为自身利益且相对人非善意的除外。三是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合同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责任主体和维权方式。
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看是否设立成功,债权人对设立中和成立后以及未设立成功的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略有不同。 首先,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后。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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