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及本条例并造成生育子女行为之
违法者,应依照以下具体规定征收相应的社会
抚养费:
(一)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情况,应根据规定征收基数的6倍至8倍进行
处罚;
(二)如有未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情况,将按规定征收基数的3倍至4倍进行处罚,然而若
当事人能够在生育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及时补办完婚姻登记手续,则可予以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如有已婚人士与他人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情形,将按规定征收基数的9倍至10倍进行处罚;
(四)若属于符合再次生育的规定条件且符合相应的生育间隔时间,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生育的情况,应按规定征收基数的1倍进行处罚;如果尽管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规定,但因未到达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而生育的情况,则将视
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征收基数的2倍罚款;
(五)最后,对于违规再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需要依次对每胎增加两倍的处罚力度。若一方为
农村户口,另一方为城市户口,则参照城市居民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对于所有违反法律及条例规定而生育子女的行为,除了要按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外,对于
国家公职人员而言,倘若其行为构成违法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对于广大普通民众来说,则应该由其所属单位或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