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持有的现金被法庭冻结,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案进行解冻处理:
首先,您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的
担保并获取保全申请人的首肯,在此情况下,法庭有权对您的冻结财产予以了解除;
其次,当您积极主动地与执行者取得联系,履行
债务义务并且得到申请人的
撤诉请求时,法院将依法定程序裁定准许撤诉,同时解除冻结措施;接着,如果您能积极地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且申请人愿意协助,您可以委托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若您对这笔债务存在疑虑,也可以
书面形式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此外,倘若您能够与原告共同重新商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并且原告愿意撤回
强制执行或诉前保全的请求,那么您便有资格向法院提交解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
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
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