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知道婚内
债务的一方,其是否需要负责,需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假设存在某一方存在债务,然而在其知情后对另外一方予以了追认,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可视为
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该债务的产生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且是以某个
当事人的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进行的,同样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倘若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用于了双方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亦应被视为共同债务,由当事各方共同偿付;反之,那些婚姻中某一方在延续的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并不被视为共同债务,因此其相应的偿还义务也不由双方共同承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