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通常采取的情况是各自
抚养一名子女,关于此情形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数额,可以由
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然而,倘若经过充分深入的商议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人
民法院接受审理并作出判决。选择人民法院作为裁决机关的原因在于法院能够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儿女的现实需求,夫妻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准来作出判断与决定。因此,倘若夫妇二人间的抚养费差异并非相当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倾向于让分别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各自承担自身
孩子抚养所需的全部或部分
赡养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