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
超速行为引发的
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工作,需由交警部门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裁定。以下为一般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责任划分标准:
首先,若交通事故的发生源于
机动车之间的互相作用,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将负责支付相应
损害赔偿;
然而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会依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各当事方应负担的责任比例。
其次,在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间产生的交通事故中,若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无任何过失,那么责任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向受害方承担
赔偿义务;但若有确凿
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也曾犯过错误,则法院可酌情减少机动车一方所负的
赔偿责任;
最后,若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为恶意碰撞机动车而导致交通事故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