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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标准

若有企业排放或转移的废水污染物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所制定的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越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那么此类行为将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内进行强行限制,并责令其于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治理的,将会被处以应缴纳排污费用额的二至五倍之间巨额经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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