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外,依照法律
法规被依法没收的财务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合理处置。对于
罚金、关于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所进行的拍卖所产生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至国家财政金库,任何各级行政机关乃至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截流或变相私分这笔款项;
同时,财政管理部门也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向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退还已交的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是返回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