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更
改姓氏为母亲的姓氏。而在
离婚析产之后且
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之情形中,如二者通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样允许子女将姓氏更改为随母姓。
然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动子女姓名的行为,被视为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该方享有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恢复原有姓名的权利。
此外,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时起,可由其本人亲自向户籍登记部门提交更名申请以完成户口簿上的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