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形,
消费者有权依规向商家施加
惩罚性赔偿金,具体为所购商品价格的十倍,或者遭受实际
经济损失的三倍,但两者中任选其一计算的
赔偿金额若仍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需全额
赔偿一千元。
同时,消费者还有权行使退货、换货之权,并获得该期间享受的过期食品费用的赔偿。倘若因为食用了过期食品导致身体受损,消费者亦有权就此向售卖单位或出品商提出赔偿要求。在寻求赔偿的过程中,消费者可选用多重方式,包括与商家进行谈判协商以求达成和解,呼吁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申诉,
申请仲裁机关
仲裁,抑或是向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处理此类现象时,务必妥善保存所有购物凭证及其他关联
证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