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所适用的目标情境迥异。
首先,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发生于人
民法院在接收并审核被告方提交诉状及相关材料之后,经过仔细调查确认原告的
起诉请求无法满足法定要求,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裁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其次,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则通常会出现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结束以后的阶段,此时法庭已经确定了
诉讼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或者主张缺乏充分的
证据支持,或者在
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明显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这三种特殊情形的存在下,以及符合其他法律规定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作出判决驳回上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